足协裁判评议:国安三上诉均遭驳回 无法认定廖力生手球

作者:NBA直播网

4月14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三期(20260414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9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7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另外,评议组对有关脑震荡替换规则进行了说明,以回应社会关注。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5轮,青岛西海岸VS辽宁铁人楠波湾。比赛第79分钟,辽宁铁人楠波湾47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辽宁铁人楠波湾47号队员手球犯规在先(进球前鸣哨),进球无效。VAR未介入。

辽宁铁人楠波湾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47号队员并非手臂触球,应判本方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视频画面,球接触了辽宁铁人楠波湾47号手臂,之后球直接进入对方球门,按照竞赛规则,应判辽宁铁人楠波湾47号手球犯规,进球无效。裁判员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5轮,青岛西海岸VS辽宁铁人楠波湾。比赛第90+5分钟,辽宁铁人楠波湾进球。裁判员判进球前辽宁铁人楠波湾9号队员对青岛西海岸13号队员犯规在先,进球无效,由青岛西海岸踢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VAR未介入。

辽宁铁人楠波湾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不构成犯规,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辽宁铁人楠波湾9号推人犯规,随后裁判员判辽宁铁人楠波湾进球无效,裁判员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比赛第14分钟,成都蓉城7号队员铲抢北京国安20号队员。裁判员判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队员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7号铲球时主要力度和速度在其左脚,其左脚与球及北京国安20号均未接触或接触不明显,其右脚与对方队员的接触是该犯规的主要接触。成都蓉城7号右腿弯曲,脚背部位接触对方,虽然力度较大、速度较快,仍属于鲁莽犯规,不构成严重犯规。裁判员判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四: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比赛第27分钟,成都蓉城10号队员与北京国安26号队员争抢球。裁判员判成都蓉城10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队员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10号左脚鞋钉踩到北京国安26号脚踝略靠上部分,脚跟在地面支撑,身体重心主要在右脚,结合犯规力度强度,构成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VAR未介入正确。但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犯规的同时,漏判黄牌。

判例五: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比赛第84分钟,成都蓉城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3号队员进球前手球在先,应判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作出规则说明:如果球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按照竞赛规则,无论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犯规、进球无效。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查看视频,无法清晰证明球在接触成都蓉城23号时,是否与其手臂有接触。因此支持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决定。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无清晰证据证明球接触手臂的情况下,VAR未介入正确。另外,评议组关注到并查看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其来源以及可靠性无法证实和鉴定,且视频中也并无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因此评议组对于此判例以官方转播视频和VAR查看视频为依据作出认定。

判例六:中超联赛第5轮,深圳新鹏城VS云南玉昆。比赛第5分钟,深圳新鹏城4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云南玉昆7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攻方深圳新鹏城4号在争抢中率先触球,云南玉昆7号未触球,但仅在摆腿动作的末端接触对方队员,其力度较轻微,并未构成深圳新鹏城4号随后倒地的主要原因。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七:中超联赛第5轮,深圳新鹏城VS云南玉昆。比赛第26分钟,云南玉昆34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初始判进球有效,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进球有效的初始决定。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4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应判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云南玉昆34号处于越位位置时,是由深圳新鹏城队员主动将球踢来,并不是队友传球,不构成越位的基本条件。裁判员判云南玉昆进球有效以及在场回看后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均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八:中超联赛第5轮,深圳新鹏城VS云南玉昆。比赛第90+3分钟,深圳新鹏城队射门,球接触云南玉昆34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判罚对方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云南玉昆34号手臂扩张,使身体不自然扩大,其手臂接触来球,应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漏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4轮,长春亚泰VS陕西联合。比赛第66分钟,陕西联合队员进攻中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对方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陕西联合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在罚球区内对本方队员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长春亚泰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防守时草率犯规,绊倒对方队员,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长春亚泰队员犯规,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十:中甲联赛第4轮,大连鲲城VS延边龙鼎。比赛第73分钟,在延边龙鼎罚球区内,双方队员争抢高空球,球疑似接触延边龙鼎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大连鲲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延边龙鼎队员在防守时手臂上扬,使身体不自然扩大,并接触球,应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十一:中甲联赛第4轮,石家庄功夫VS佛山南狮。比赛第38分钟,在佛山南狮罚球区内,双方队员争抢球后,石家庄 功夫队员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石家庄功夫31号争抢球时将右腿伸至佛山南狮8号行进和争抢球路线上,造成双方接触,并借助该接触倒地。佛山南狮8号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正确。

判例十二:中甲联赛第4轮,石家庄功夫VS佛山南狮。比赛第75分钟,在佛山南狮罚球区内,球疑似接触佛山南狮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佛山南狮队员手臂触球,使身体不自然扩大,应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十三:中乙联赛第3轮,泰安天贶VS北京理工。比赛第4分钟,泰安天贶29号队员铲抢北京理工10号队员,裁判员判泰安天贶29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

北京理工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9号应以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泰安天贶29号铲球犯规,并使用了过分的力量,危及对方队员安全,构成严重犯规,应出示红牌罚令出场。裁判员出示黄牌的决定错误,漏判红牌。

判例十四:中乙联赛第3轮,泰安天贶VS北京理工。比赛第69分钟,北京理工队进攻传球,泰安天贶39号队员疑似手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北京理工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9号手球犯规,破坏本方明显进球得分机会,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对于俱乐部申诉的主要意见(红牌),即使泰安天贶39号手臂与球接触并构成手球犯规,但因北京理工进攻队员在此高球长传的情况下并非已控球或绝对即将控球,此犯规并不满足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标准,不构成红牌,仅应以阻止有希望的进攻为由出示黄牌。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示球是否接触泰安天贶39号手臂部位,以及接触的具体情况,因此评议组对于泰安天贶39号是否手球犯规不予认定。

判例十五:中乙联赛第3轮,泰安天贶VS北京理工。比赛第88分钟,在北京理工队罚球区内,泰安天贶20号试图使用凌空动作踢球,并接触到北京理工9号队员,裁判员判泰安天贶20号犯规,无纪律处罚。

北京理工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0号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泰安天贶20号转身凌空踢球动作合理,但未顾及对方队员的位置,腿部横向踢到对方队员躯干部位,属于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但裁判员在判罚泰安天贶20号犯规的同时,漏判黄牌。

判例十六:中乙联赛第3轮,厦门飞鹭VS广东铭途。比赛第90+1分钟,裁判员判厦门飞鹭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对对方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厦门飞鹭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不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东铭途队员在进攻中跑动造成双方接触,厦门飞鹭队员在防守时无犯规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判厦门飞鹭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十七:中乙联赛第3轮,赣州瑞狮VS温州俱乐部。比赛第66分钟,在赣州瑞狮罚球区内,赣州瑞狮26号与温州俱乐部11号接触后,温州俱乐部11号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温州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6号对本方11号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镜头角度看,温州俱乐部11号带球突破后,其身位占优,赣州瑞狮26号防守时绊倒温州俱乐部11号,应判犯规和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赣州瑞狮26号犯规,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十八:中乙联赛第3轮,赣州瑞狮VS温州俱乐部。比赛第68分钟,赣州瑞狮22号队员铲抢温州俱乐部24号队员,裁判员判赣州瑞狮22号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

温州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2号犯规属于严重犯规,应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赣州瑞狮22号的铲球犯规应视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不构成使用过分力量的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裁判员判赣州瑞狮22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九:中乙联赛第3轮,大连英博B队VS兰州陇原竞技。比赛第74分钟,大连英博B队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倒地,裁判员判兰州陇原竞技队员铲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兰州陇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不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兰州陇原竞技队员失去重心滑到后,右脚抬起离地,踢到大连英博B队队员腿部并造成后者倒地,构成犯规,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判兰州陇原竞技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正确。

另外,评议组对于广受社会关注与讨论的中超联赛第5轮上海申花VS上海海港比赛以及其他比赛中涉及脑震荡替换的规则,作出如下说明:

根据国际足球理事会有关竞赛规则和规则精神,在使用脑震荡替换规则的比赛中,球队有权决定本方场上队员是否需要以脑震荡替换名义被换下,无论该队员当时头部是否受到了明显的伤害或撞击。裁判员及其他官员临场无权进行鉴定和干涉。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该条款主要是为了顾及球员头部受伤存在潜伏期的潜在风险以及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权益。同时,作为约束和平衡,竞赛规则规定,一方球队使用脑震荡替换权限时,对方球队即相应增加一个额外替换名额以及一次额外替换程序机会。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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